2.1.4. 假設性救贖論(Hypothetical Redemption)
§ 4. 假設性救贖論
根據奧古斯丁主義者(Augustinians)的共同教義,正如《西敏信條》(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所表達的:「神……既預定了一些人得永生,便與他們立了恩典之約,要將他們從罪惡和苦難的境地中救出來,並藉著一位救贖主將他們帶入救恩的境地。」為了反對這一觀點,十七世紀的一些改革宗神學家引入了一套在神學史上被稱為「假設性救贖論」(doctrine of hypothetical redemption)的體系。該學說的主要倡導者是索米爾(Saumur)法國新教神學院的教授阿米羅(Amyraut,卒於 1664 年)。他教導說:(1)推動神去救贖人類的動機是仁慈,即對一般人類的愛。(2)基於此動機,祂差遣祂的兒子使所有人的救恩成為可能。(3)神憑藉一種「普遍假設性預旨」(decretum universale hypotheticum),向所有相信基督的人提供救恩。(4)所有人都有悔改和相信的自然能力。(5)但由於這種自然能力被道德上的無能所抵銷,神決定將祂的有效恩典賜給人類中的特定群體,從而確保他們的救恩。
此體系有時被稱為「普遍假設論」(universalismus hypotheticus)。其設計初衷是在奧古斯丁主義與亞米念主義(Arminianism)之間採取中間立場。然而,它卻容易受到這兩個體系所面臨的批評。它並未消除奧古斯丁主義特有的困難,因為它同樣主張神在揀選上的主權。此外,它將外邦人的情況排除在外。由於他們對基督一無所知,無法利用這種「假設性預旨」,因此必須被視為被「絕對預旨」(decretum absolutum)所略過的人。正是為了反對阿米羅的這一學說以及其他偏離改革宗教會標準的觀點,瑞士各教會於 1675 年通過了《瑞士一致信條》(Formula Consensus Helvetica)。法國神學家的這一理論在歐洲改革宗教會中很快就銷聲匿跡了。其倡導者要麼回歸舊有的教義,要麼轉向更激進的亞米念主義體系。在美國,這一理論則得到了復興並被廣泛採納。
乍看之下,說「揀選先於救贖」還是「救贖先於揀選」,似乎是一個無關緊要的問題。但事實上,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聖經真理之間的關係是由其本質所決定的。如果你改變了它們的關係,就必須改變它們的本質。如果你將太陽視為行星而非我們系統的中心,你就必須相信它在構造上與其實際情況大相徑庭。同樣,在思想體系中,如果你將目的當作手段,或將手段當作目的,結果必然是混亂。由於揀選與救贖的關係取決於救贖的本質,因此對此問題的充分探討必須留待討論基督的工作時再進行。目前,僅需指出法國神學家所提出的體系會面臨以下反對意見:
- 反對此體系的論點
- 它假設神聖旨意具有可變性,或者說神的旨意可能會失敗。根據此體系,神出於仁慈或博愛,意圖救贖全人類,並差遣祂的兒子進行救贖。但由於看到這一目的無法實現,祂便決定藉著有效恩典確保人類中一部分人的救恩。無論如何表述,該體系都涉及這一困難。然而,我們不能認為神會意圖那些永遠無法實現的事;不能認為祂會計畫那些祂並不打算實行的事;也不能認為祂會為一個永遠無法達到的目的採取手段。對於任何擁有智慧與能力來確保其旨意執行的理性存在者而言,這是不可能發生的。對於那位能力與智慧無限的神,更是不可能如此。如果並非所有人都得救,神就從未意圖救贖他們,也從未設計並實施旨在達成該目的的手段。我們必須假設,結果即是神旨意的詮釋。如果祂預定了凡所發生的事,那麼事件就與祂的旨意相符;若認為祂所意圖的與實際發生的之間存在任何矛盾或不一致,這既違背理性,也違背聖經。因此,那種認為神意圖救贖全人類,並差遣祂的兒子受死作為達成該目的之手段,隨後又看到或預見到該目的無法或不會達成,才揀選一部分人作為有效恩典對象的理論,是無法被視為合乎聖經的。
- 聖經清楚地教導,基督的工作必然是有效的。它確保了其所設計目的的達成。其目的是為了拯救祂的百姓,而不僅僅是使所有人的救恩成為可能。這是一次對公義的真實滿足,因此必然使人脫離定罪。這是一筆已支付並被接納的贖價,因此必然帶來救贖。因此,如果它是為所有人同等設計的,它就必須確保所有人的救恩。如果它是專為選民設計的,它就確保了他們的救恩,因此揀選先於救贖。正如《西敏信條》所教導的,神既預定了一些人得永生,便差遣祂的兒子去救贖他們。
- 聖經進一步教導,基督的恩賜確保了所有其他救恩福分的賜予。「神既不愛惜自己的兒子,為我們眾人捨了,豈不也把萬物和他一同白白地賜給我們嗎?」(羅 8:32)。因此,神為之捨棄兒子的那些人,必然得救。只有選民得救,因此祂是專為他們而捨棄的,結論必然是揀選先於救贖。因此,救贖與揀選的關係,正如太陽與行星的關係由太陽的本質所決定一樣,是由救贖的本質所明確決定的。
- 聖經在無數經文中直接斷言,基督來是為了救贖祂的百姓;將他們從罪中救出來;並將他們帶到神面前。祂為教會捨己;祂為羊捨命。既然目的先於手段,如果神差遣祂的兒子是為了拯救祂的百姓,如果基督是為祂的教會捨己,那麼在思想的順序上,祂的百姓在基督被賜下之前,就已經被揀選並呈現在神的意念中了。
- 如果正如保羅所教導的(羅 8:29-30),預知先於預定,且如果基督的使命是達成預定目的的手段,那麼必然地,得永生的預定先於基督的賜下。正如我們在以弗所書 1:4-5 所學到的,神預定我們得兒子的名分,在創世之前揀選了我們,並差遣祂的兒子成為我們罪的挽回祭。這就是神旨意的順序,或是聖經所呈現的救贖真理之間的相互關係。
- 神差遣祂兒子的動機(姑且這麼說),並非如該理論所假設的是一般性的仁慈,或是所有人都同等領受的那種愛,而是那種獨特的、奧秘的、無限的愛——神在賜下祂兒子的同時,也賜下了祂自己以及一切可想像、可實現的福分。然而,正如前述,所有這些觀點在我們探討基督工作的本質與設計時,還需要進一步的考量。